發表時間: 2021-09-22 11: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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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手續費終于要降了!新的針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降費規定將于9月30日執行,持續三年。
同時明確要求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應當對支付手續費收費情況進行***自查,切實清理重復、捆綁、無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商業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采取先升后降、轉嫁成本等方式變相提高支付手續費。
根據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官方消息,日前,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工作部署和《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通知》(銀發〔2021〕169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引導支付行業向實體經濟讓利,降低市場主體經營成本,優化實體經濟發展環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組織制定了《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工作指引》。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 關于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通知中涉及到的降費要求具體如下:
一、降低支付手續費政策措施
(一)降低銀行賬戶服務收費。鼓勵商業銀行在免收一個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不含不動戶管理費,下同)和年費基礎上,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收全部單位結算賬戶管理費和年費。
(二)降低人民幣轉賬匯款手續費。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通過柜臺渠道進行的單筆1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對公跨行轉賬匯款業務,商業銀行應按照不高于現行政府指導價標準的9折實行優惠。實際收費標準低于上述標準的,鼓勵繼續執行實際收費標準。人民銀行指導清算機構對小額批量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單筆10萬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現行費率9折實行優惠。銀行卡清算機構免收小微企業卡、單位結算卡跨行轉賬匯款手續費。
(三)取消部分票據業務收費。商業銀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費、掛失費,以及本票和銀行匯票的手續費、工本費、掛失費。
(四)降低銀行卡刷卡手續費。銀行卡清算機構協調成員機構,對標準類商戶借記卡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在現行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實行9折優惠、封頂值維持不變,對優惠類商戶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繼續在現行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實行7.8折優惠。收單機構應同步降低對商戶的收單服務費,切實將發卡行、銀行卡清算機構讓利傳導至商戶。
上述措施中,票據業務降費期限為長期,其余降費措施優惠期限為3年;票據業務、銀行卡刷卡降費對象為所有客戶(商戶),其余措施降費對象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規范支付手續費收費行為。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應當對支付手續費收費情況進行***自查,切實清理重復、捆綁、無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商業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采取先升后降、轉嫁成本等方式變相提高支付手續費。
同時,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也于近日發布了“關于明確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工作落實情況報送要求的通知”
一、報送降費幅度
各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于2021年9月30日前報送降費幅度統計表。后續降費幅度發生變化的,應于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
二、報送降費情況統計表
自2022年至2024年,各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于每季度***個月報送上一季度、每年一月份報送上年度降費情況統計至協會會員業務統計系統(MBUSS)。
三、銀行卡清算機構報送降費落實情況
自2022年至2024年,銀行卡清算機構應于每季度***個月報送上一季度、每年一月份報送上年度降費情況統計表。
四、報送降費工作落實情況分析報告
自2022年至2024年,各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按要求于每年1月和7月分別報送上年度、上半年降費工作落實情況分析報告;銀行卡清算機構參照上述要求報送?! ?/p>
附件
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工作指引
***章 總則
***條 為貫徹落實2021年《政府工作報告》關于降低小微企業支付手續費工作部署,鼓勵、引導支付行業主體適當降低向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收取的支付手續費,減輕金融消費者負擔,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通知》(銀發〔2021〕169號)、《中國支付清算協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關于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倡議書》(中支協發〔2021〕62號)和《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關于降低自動取款機(ATM)跨行取現手續費的倡議書》(銀協發〔2021〕70號),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支付行業主體應遵循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應降盡降原則,切實減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成本和金融消費者負擔,優化實體經濟發展環境。
第二章 降費項目和降費標準
第三條 自2021年9月30日起三年內,支付行業主體應對以下支付手續費項目實行優惠或減免措施。
(一)商業銀行應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本銀行開立的***(或指定一個)單位結算賬戶開戶手續費實行優惠,優惠后價格不高于基準日公示價格5折。
本指引所稱基準日是指2021年6月25日(下同)?,F實際收費低于上述標準的,鼓勵繼續執行(下同)。
(二)商業銀行應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ATM等渠道辦理的單筆10萬元(含,下同)以內的境內對公跨行轉賬匯款手續費實行優惠,優惠后價格不高于基準日公示價格9折。
商業銀行應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通過柜臺、網上銀行、手機銀行、ATM等渠道辦理的單筆10萬元以內的境內對公本行轉賬匯款業務免收手續費。
本指引所稱對公跨行轉賬和對公本行轉賬是指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本機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發起的轉賬匯款業務。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三)商業銀行應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安全認證工具的年費和管理費實行免收或優惠措施,優惠后價格不高于基準日公示價格5折。
鼓勵商業銀行免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安全認證工具工本費,至多按照不高于成本價收取。
(四)支付機構應對采用收款碼收款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經營行為的個人免收支付賬戶提現手續費。
支付機構應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經營行為的個人等網絡支付商戶服務費實行優惠,優惠后價格不高于基準日標準9折。
(五)鼓勵支付行業主體共同推動降低全鏈路業務成本,為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創造有利條件。
第四條 2021年7月25日起,支付行業主體應對我國境內人民幣借記卡的ATM跨行取現手續費實行優惠或減免措施:
(一)商業銀行和清算機構應適當降低同城ATM跨行取現手續費,收費標準不超過3.5元/筆。其中,發卡行減半收取手續費,收費標準不超過0.2元/筆;清算機構減半收取網絡服務費,收費標準不超過0.3元/筆;布設ATM機具的收單行手續費標準不變,為3元/筆。
(二)發卡行應不再按取款金額一定比例收取變動費用。異地ATM跨行取現手續費的固定費用標準與同城業務一致,不超過3.5元/筆。
(三)商業銀行應結合ATM機具布設和業務數據,合理設置和調整機具參數,公平對待本行和他行客戶,滿足金融消費者正常的現金使用需求。
第三章 自律要求
第五條 支付行業主體應在不降低相關服務質量的前提下落實降費工作要求,助力優化實體經濟發展環境。
第六條 支付行業主體應組織制定降費工作整體方案,包括具體業務、技術實施方案和應急預案,確保調整后系統順利上線并穩定運行,穩妥有序推進降費工作。
第七條 支付行業主體應積極響應降費工作,及時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開展廣泛宣傳,響應相關部委和行業協會關于降費工作的部署和倡議,做好政策傳導和落實。
第八條 支付行業主體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 ***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號發布)等法律法規對支付手續費進行公示。對于調整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金融消費者支付手續費的,應當在官方網站、應用程序(APP)和營業網點以醒目方式進行公示、客戶告知和解釋說明,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第九條 支付行業主體應準確界定客戶身份。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
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通過精細化、動態化客戶管理方式科學界定小微企業客戶。對于無法準確界定的客戶,應當按照“應降盡降”原則落實降費舉措。
第十條 支付行業主體應當及時受理客戶投訴,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對于誤收費、多收費等情況應當健全費用退還機制,***限度簡化退費辦理手續和流程。
第十一條 支付行業主體應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通知》要求,落實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降費措施。
第十二條 支付行業主體應及時總結支付手續費降費措施執行情況,定期向協會報告降費工作落實情況和取得的成效。按季度、年度報送降費讓利相關統計數據;每半年一次報送降費措施落實情況和成效分析報告。
報送機構應按要求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報送各項數據及材料。
第四章 自律約束
第十三條 協會將降費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重點舉報事項。根據支付行業主體報送材料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成效情況,結合社會公眾舉報情況,適時開展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市場主體落實降費工作不到位的情況,依據《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懲戒實施辦法》實施自律懲戒。
第十四條 協會將支付機構落實降費工作情況納入自律評價體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對支付手續費收費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指引由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